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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因城施策,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共涉及三大方面18条措施。
措施明确,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适当给予购房补贴;继续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城区范围内,对个人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宅的(以合同网签为准),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50%契税补贴。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该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二手房方面,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支持县(市、区)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积极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
金融支持方面,继续按低限执行贷款首付比例。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首付最低比例继续按20%执行,二套房最低继续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贷款使用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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